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二)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四)从事征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含营业单位)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一份;
(2)股东会决议;
(3)加盖本市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
(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
(2)变更董事、监事,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变更经理提交董事会决议。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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