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刻章的规定及程序介绍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公安局《关于加强刻制临时公章管理的通知》
办理公章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 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二) 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其中,属市、区(市)直属企业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三) 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 委托制作外地单位公章的,出具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
(五) 委托制作临时性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属部队刻制公章的,同时出具军务部门的刻章证明;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组织机构的临时性公章的,应出具批准举办的文件和批准机关的刻章证明。
办理公章备案的程序:
委托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单位公章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到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刻字经营单位制作;其他委托制作单位公章的,应当到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可在所在区(市)范围内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制作。
办理公章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
5厘米,副部级单位直径4.
5厘米;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
5厘米,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
2厘米;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
5厘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
5厘米;单位钢印直径不得大于 4.
2厘米,不得小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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