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 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五)有公司住所。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公司(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
(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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