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2)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3)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行政职能超越管理权限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非法收费,应全部予以清理取消。
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包括:
(1) 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 烟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 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
(2) 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3) 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4) 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计师评审费、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5) 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6) 经贸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7) 农机部门收取的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
问:廊坊市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211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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