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一、适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申请文件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其中,强制许可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如果请求文件不符合要求,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会被视为未提出。
另外,请求人还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也会被视为未提出。
三、受理
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受理;而对有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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