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新办及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认定
二、事项依据: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17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4)、市劳动保障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实行“一门式”全程代理服务实施办法》京劳社服发[2004]107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企业
四、办理条件:新办及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认定后转地税部门待批
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劳动部门10个工作日内转地税部门。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材料齐全,认定后转送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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