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二、事项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54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6]534号。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
本市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本市人员,是法定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4、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
四、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
六、费用情况:无
七、办理结果状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初审后待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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