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业务
2、事项依据:
(1)、国办发[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2)、京政办发[1995]10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3)、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4)海政发[2005]15号《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5)海劳社农发[2005]19号关于印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办理对象及范围:各乡、镇社保所。
4、办理条件:具有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户口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各类人员。
5、办事程序:
⑴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⑵审核材料。
⑶符合条件后批准。
6、办理时限:初次缴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非初次缴费者5个工作日内完成。
7、费用情况:无。
8、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9、办理部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10、办理地点: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社保大厦邮编100088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12、联系电话:010-82071188转1011
13、网上表格下载:本站点下载中心
14、监督电话:82071188-1201
二、转保:
1、事项名称: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2、事项依据:
(1)、国办发[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2)、京政办发[1995]10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3)、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4)海政发[2005]15号《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5)海劳社农发[2005]19号关于印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办理对象及范围:各乡、镇社保所。
4、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
(1)在本区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2)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区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
(3)参保人员转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或成为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的;
(4)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
5、办事程序:
⑴提供以下材料:
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②转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证
⑵审核材料。
⑶符合条件后批准。
6、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费用情况:无。
8、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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