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号令及其补充文件京劳险发69号文件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办理条件:受理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表十三)
《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
《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
《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办理退休清算,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若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应同时出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表;
B、办理新退休人员信息登记,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清算单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有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为非正常退休,还应提供特殊工种审批表或劳动鉴定表;
C、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更,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附相关证明材料;
D、退休人员去世,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表十三),并附死亡证明复印件。
(3)注意事项:
A、每月5日至20日为办理退休人员增加手续,每月5日-25日办理退休人员减少手续,遇节假日不顺延。
B、书面材料或下载报表应用A3或B5纸张。
C、所需报表均为一式二份。申报的报表填写不能缺项,不得涂改,数字计算正确,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要求份数填报。
D、企业的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E、退休人员如无增减变动,不需申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表十三)。
F、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生日的当月该职工还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到达退休年龄审批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G、核定退休待遇后未按时申报的,可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进行补支。
H、支付报表每月28日前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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