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一、事项名称: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二、事项依据:
(1)《北京市企业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号令及其补充文件京劳险发69号文件
(2)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文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办理条件:受理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
《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办理农民工清算,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其本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
B、办理在职职工死亡清算、转外国籍清算,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死亡证明复印件、转外国籍证明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C、退休人员去世,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死亡证明复印件。
(3)注意事项:
A、书面材料或下载报表应用A3或B5纸张。
B、所需报表均为一式二份。申报的报表填写不能缺项,不得涂改,数字计算正确,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要求份数填报。
C、单位为职工办理清算手续时,如果该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办理过转移手续,应先交回所有打印的转移单,再做清算处理。
D、一次性待遇需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及《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
E、支付报表每月28日前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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