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二、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4、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五、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六、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申请受理处。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七、《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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