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民办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
(7)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8)申请举办高级民办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二)审核评估依据
依据《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
(三)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审核人员、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组。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评估标准进行评审,编写评估报告,并得出评审意见:
2、对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填写在许可表的专家评审意见栏内,将申办材料和审核评估意见转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在审批表的专家评估意见栏内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填。
四、复审
(一)标准:同审核评估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培训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评估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评估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复审意见与审核评估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评估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五)结论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在北京劳动保障网上公示。
六、送达告知
(一)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二)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三)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发放《办学许可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五)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六)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1.《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2.对民办培训学校日常教学、资金使用等的监督检查
3.举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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