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
许可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特别说明:本许可项目采取集中申请、集中评审、集中审批的方式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可查询公示栏)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签有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意见的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3、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单位办学应出具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6、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7、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
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8、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9、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135号 (第二章第八条)
(三)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提出申办高级资格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达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汇总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四)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收到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核评估
(一)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
(1)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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