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LD
004-2-2002(北京行审B类劳动004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第028号}
审批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按格式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依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第八条);
2、按格式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
3、提交本人二寸免冠近期黑白照一张(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第五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办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交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享有的权利、投诉渠道等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办人,退回申办材料,同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信息资源科科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被鉴定人各鉴定等级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两项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七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第七条);
3、被鉴定人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获得通过(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七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第七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信息资源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审批流程表内,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一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 “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连同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并报审定人员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二、三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内签署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审批”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证书办理人员;同意审核人员“中止审核”和“终结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连同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同意审批”的,将审定意见及申办材料转证书办理人员;“不予批准”的,将审定意见连同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核发、告知
(一)收费
工作标准:
1、 及时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财务人员
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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