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培训机构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附后)
四、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六、行政许可时限:
3个月内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九、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正式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
构法人性质、地点;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等;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合作办学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合作办学者双方的名称及地址、联络方式、法定代表人;拟设立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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