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
编号:
38-6-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三条)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令第25号? 第六条)
5、《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号令? 第二条至十四条)
6、《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第541号? 第三条、第五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本市发布药品广告,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生产批件(批复)复印件(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签)1份;
2、原审批机关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批审查表》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
3、《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生产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药品广告备案的委托书原件;
6、有商品名称的药品,须提交经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7、市售样品包装及说明书(平帖在A4纸上)
8、申办电视文号需附视频文件(MPEG格式光盘);
9、其他证明药品广告内容的相关文件;
10、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2份;
12、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行业协会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药品广告的品种及拟刊播媒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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