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审
编号:
38-5-03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
2、《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 第三条至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总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等候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和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复审申请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审申请表》4份;
2、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包括人员花名册、主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职称证明、任命书等);
4、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指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5、税务部门审计过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说明;
6、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7、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2份;
9、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须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并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审申请表》中相应栏目填写受理意见后,交卫生行政部门。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审核申请材料;
2、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现场进行审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如有必要时)分别进行审核;
2、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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