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第二类)审批
编号:
38-4-02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www.sfda.gov.cn)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3、同纸质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4、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5、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
7、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9、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学历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职位任命书及简历)
10、设备汇总表;
11、开展业务的基本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3、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须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对纸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与网上申请信息相符;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1、依据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
2、 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
3、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岗位责任人: 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进行验收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验收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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