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编号 :38-34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 第七至第十三条)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3、《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告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代办人是指申请人(广告主)自己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
3、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委托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单位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
1、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fda.gov.cn)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bjda.gov.cn)下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系统";
2、将上述系统按照
《 保健食品企业端用户手册 》,安装在电脑上;
3、按照 填表说明与
注意事项 ,填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修改、保存、打印。
4、按照
导出说明 ,导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打印填写完整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原件5份;
2、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声音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声音广告的样带或光盘;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的《(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提供代理销售该产品机构的《(经营)卫生许可证》;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如委托代办人办理广告审查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代办人公章或签字)及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实际使用的包装(含标签)、说明书;
7、
法律法规规定的确认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例如涉及商标或专利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
8、《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的导出软盘或光盘;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如需提交软盘、样带或光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在
www.bjda.gov.cn下载专栏下载);
10、凡申请人或代办人申报材料时,具体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代办人给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在
www.bjda.gov.cn下载专栏下载)2份;
11、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
1、申办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3、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号应与《保健食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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