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
许可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决定)
许可项目编号:BJXCXXNY(WS)01-2004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1997]);
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㈠申请人到北京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或通过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网站(www.djz.com.cn)提交申请表。
㈡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2)
1、开设动物诊疗机构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理由和基本情况。
2、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方位图和室内平面图。方位图应标明动物诊疗机构的详细地址;室内平面图应标明科室分布和面积。
4、开设动物诊疗机构所聘用的执业兽医及兽医助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请成立的动物诊疗机构筹建完成,达到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据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1)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拟开设的动物诊疗机构,选址要远离政府办公地点、大型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学校、医院、商场、娱乐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门口应临街,不得朝向办公楼和居民楼、院开设;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物内通道;动物医院室内使用面积应在120平方米以上,动物诊所室内使用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
3、拟开设动物医院的,应当分设诊疗室、处置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室或B超室、消毒供应室等8个科室,应有3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和3名以上注册的兽医助理执业人员;
4、拟开设动物诊所的,应当分设诊疗室、处置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消毒供应室等6个科室,应有2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和2名以上的兽医助理执业人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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