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的征税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
(3)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征税规定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函〔2006〕866号)
3.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的征税规定
对于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植。(国税函[2005]319号)
注: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并非不征税,只是推迟纳税义务,在处置该股权时,将评估增值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征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不同之处: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纳税数额较大,可以分5个年度计税。
4.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5.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征税问题。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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