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2.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3.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注: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净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有关的征税规定
1.债权转让的征税规定
(1)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规定
转让债权,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
一种类债券 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 一次卖出的 卖出该种类
允许扣除的 = 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 × 该种类债券+债券过程中
买入价和 ————————— 的数量 交纳的税费
费用 纳税人购进的该
种类债券总数量
(2)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征税规定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注:个人取得“打包”债权,是指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一次购置取得作为一个整体组合的,一定数量的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国税函〔2005〕655号)
注: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应将购置“打包”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计入“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总额中,根据规定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
当次处置部分债权的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次处置债权收入-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当次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深地税发〔2005〕388号
2.股权转让的征税规定
(1)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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