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
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国税发[1994]089号)。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应税所得的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一)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四)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四、纳税申报的义务
(一)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注:如存在多重支付现象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国税函[1996]602号)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上述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
[1] [2] 下一页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