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1998〕 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
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
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
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
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
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
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
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
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
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
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
加联合年检的7个部门外,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
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
汉、广州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
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财政专员办,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
管理局。
附件: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
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
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每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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