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检结束后,外经贸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外经贸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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