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境外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
第二章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第六条每年的
4月1日至
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
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第三章年检的审核
第九条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条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年检部门须于
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
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
第十三条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章年检结果
第十五条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第十七条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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