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第十七条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 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三)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四)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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