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分店、门市部或经营部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扩大和延伸,其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应在其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并在经登记机关核准经营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是一种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特征。
(一)分支机构的全部营运资金为其设立企业所有。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地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生产我国急需的产品或替代进口的产品;国家允许注册资本已全部出齐,已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虽独立经营,但在行政隶属关系上;
分支机构变属其设立企业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直接接受其设立企业的领导,在财务结算上与其设立企业一同结算。
(二)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性机构。由于国家
法律目前尚未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具有法入资格的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分支机构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因为:
1、分支机构的设立不适用法人设立的条件和要求。由于分支机构不是按法人设立的条件进行登记注册的,因此,在资金、住所、负责人等问题上均不按法人要求。在营运资金上,资金大小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其住所是其设立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或部分生产活动的经营场所而不是法定住所;在负责人问题上,负责人仅对分支机构的营业活动负责,由其引发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总部承担。
2、分支机构的登记是纯营业性登记。分支机构是其设立企业为销售产品或进行业务联络而设立的,其设立的目的,就是销售国家法律允许企业自行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以及寻求新的合作机会。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
(一)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实践中发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尚未缴足,尚未形成生产能力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擅自经营同类产品中的其他企业的产品,变相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为了杜绝这种行为,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抑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的投资初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也是国家予以扶持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如果企业抱着经营与本企业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的产品的目的进行经营,国家非但不鼓励,而且还视为超范围经营,应依法受到处罚。
(三)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体原因为:
1、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是以其设立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名称上是在其设立企业的名称之后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门市部或经营部的字样;
2、分支机构没有董事会或一套按法律规定的完整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只有业务主管人(或称负责人);
3、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其设立企业的财产而列入其设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中;
4、分公司的业务活动的结果由其设立企业承受,其设立企业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支机构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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