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初审后带着市级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三份)。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如完税证明)(复印件)。
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如:工商所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初审调查表)(复印件)。
被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
属股份转让方式的再投资还要有股份转让合同和转让股份的公司(转出方)出具的股东会决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第6号
2000年7月15日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局长 王众厚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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