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常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
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1、必须在所在国(或台湾)合法注册;
2、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正本,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台湾)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3、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有效期半年);
4、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护照复印件;首席代表和代表为中国公民的,应提供外事服务单位的派遣函和身份证复印件; 首席代表和代表为台湾居民的,应提供台胞回乡证复印件或旅行证明复印件。
5、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7、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8、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
9、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标准:
1、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他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 ( 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 厅 ) (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 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 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 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证。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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