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
3、出版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4、申请单位与广告公司的代理协议书(依据同上)
5、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6、广告公司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准:
1、 符合管辖范围;
2、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广告处、分局广告科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确认齐备后,应正式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并告知申办人交费标准和程序,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审批决定人员。
2、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补齐补正后方能受理的,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给予申办人准确的咨询解答。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决定
标准:按照审批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广告处处长或分局广告科科长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审批"意见后,退受理人。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受理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证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广告处、分局广告科受理人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通知申办人领取并及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补齐补正后方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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