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审批项目名称: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S
001-06-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2、《广告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修订)
审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1992年8月11日)
收费标准:
1、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
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150元;
3、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50元。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依据上述
法律、行政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或企业利用自有媒介经营广告由区县分局受理初审,市工商局批准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广告条例细则》第四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
2、书面申请报告书;(依据同上)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依据同上)
4、报(期)刊登记证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5、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社团登记证、事业法人单位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据同上)
6、广告经营机构证明;(依据同上)
7、《广告审查员证》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8、《广告专业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9、广告价目表;(依据同上)
10、广告经营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依据同上)
11、发行量证明;(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广告科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确认齐备后,符合规定要求,应正式受理,制发《广告审批受理单》并告知申办人交费标准和程序,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分局广告科核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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