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指定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为: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由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指定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为: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变更。
4、新经营场所证明;(同公司住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指定委托书》(领取,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合伙企业事务负责人的变更。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指定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增减。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变更。
1、入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指定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4)书面入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退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指定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伙企业法》第46、47、49、50条所规定的退伙情形的证明;
包括其他合伙人违约的证明,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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