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个体工商户注册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条件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1、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及家庭经营的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等登记事项,应根据具体的变更事项,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时限同设立登记)。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根据需要提交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或住所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经营场所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该个体工商户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
[1] [2] 下一页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