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B、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开发商销售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C、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
D、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市场或商场摊位或柜台租赁协议,及所在市场的市场登记证(新设立的市场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军区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经营场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应在1年以上。房屋性质属住宅的,一般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申请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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