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个体工商户注册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条件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或有委托权限的工商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5日内领照。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5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对于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
属于家庭经营的,还应提交其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
A、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或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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