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何
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分公司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其分公司,主要是出于下述二种考虑:一是,在不同地域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二是,适应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多种业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并便于考核,也会根据需要,按业务类别设立分支机构。
分公司具有自己的事务场所和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具有与总公司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按照《公司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在物质形态上具有自己的设施和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但在法律上仍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经理人员或支配人)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力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仅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作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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