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向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1、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应提交下列证件、文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隶属公司更名而分公司需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改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根据需要提交预先核准的《分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同公司“开业登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营业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同“公司住所变更”)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隶属公司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
(4)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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