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申请文件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申请文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对说明书的具体规定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二)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二、对说明书附图的具体规定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同时,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另外,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三、对说明书摘要的具体规定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厘米×
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四、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规定
(一)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二)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三)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四)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五)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另外,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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