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提交的材料及其报送渠道
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应提交的材料和报送的渠道作了具体说明。
一、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术评价证明;
(二)应用证明;
(三)任务书或合同书;
(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子项目单独报奖的证明材料;
子项目单独报奖的主要证明材料包括:
1、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签订合同书),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2、单独组织技术评价(单独组织鉴定、定型或验收等);
3、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4、其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5、主要完成人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复;
6、已征得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重复的内容。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对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军代表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的,应严格控制。对上述人员确曾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且符合《办法》和《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本人和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备查。
原始记录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贡献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复印件。
(八)研制(研究)技术总结报告(软科学、情报、管理以及标准类成果应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九)软科学、情报和管理等研究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报送的渠道
具体而言,申报国防科技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上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申报项目材料时,应对所报送的材料(含相应的电子文档)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办法》和《细则》的规定。
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合作单位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所需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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