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须知
一、申请备案前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海关总署受理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二、提交备案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随附文件请详见“三、对随附文件的要求”)。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填写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类型,分别填写《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和《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和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出备案申请;
(二)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备齐随附文件,随同备案申请书一起寄送以下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三)根据海关总署审核意见,修改或补充申请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海关总署将向申请人发送驳回通知书,但不再退还原申请文件。申请人如果使用《备案系统》申请的,也可以通过查询系统中海关总署“审核意见”一栏,了解驳回原因并及时予以补正。
对海关总署驳回的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重新提交或者补交有关文件:
1、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的:更改后重新提交全部申请文件;
2、申请书填写错误或者未由申请人签章的: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书;
3、随附文件(包括备案费转帐单)不齐全的:补交有关文件。
注意:海关总署驳回后,申请人重新提交或者补交申请文件的,海关总署审核申请的期限重新计算。
三、对随附文件的要求
(一)申请商标备案
1、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可自《备案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二选一);
国内注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国际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需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4)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5)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2、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6)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7)代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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