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费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
2004年5月25日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缴纳备案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费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账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账户。缴纳备案费银行账户:
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账号: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二、寄送银行转账凭证
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并将缴纳备案费的银行单据复印件与其他备案申请文件一起寄送至海关总署。对未随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三、海关总署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四、退还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后,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退还备案费。但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五、续展备案不再缴费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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