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初、中级)
二、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提交审办材料
四、办理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由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师基本条件如下:
(1)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科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承担中级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和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30万元。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
(1)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2)办公场所:必须有办公用房。
(3)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4)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6人一台套。
(五)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
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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