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档案接转--就业人员失业档案接转
二、事项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送转本区城镇户口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的单位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失业职工档案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持《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职介中心备案。20日内送转档案
(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失业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
2.《档案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3.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4.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开除决定,辞退决定;
5.《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6.其他档案材料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七、费用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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