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存档服务--集体存档单位人员档案转出
二、事项依据:
(一)《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在职介中心立户的集体存档人员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在职介中心立户的集体存档人员
(二)需提交的资料:
1.档案转往其他单位或职介、人才的,需提交接收单位商调函及存档单位同意转出介绍信
2.档案转街道的,需提交:
(1)《档案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2)《失业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
(3)存档单位《联系卡》或介绍信;
(4)社会保险转移单;
(5)《劳动合同书》;
(6)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7)社保登记证;
(8)单位公章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七、费用情况:缴齐存档费方可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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