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
二、事项依据: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
四、办理条件: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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