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二、事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5]6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在区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区辖区内的市属、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以下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
(1)自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2)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4)受伤职工属童工的;
四、办理条件: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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