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亡)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二、事项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3)《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四、办理条件:
(1)经由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缴费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因工伤亡,提供赔偿明细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被供养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生存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孤寡老人、孤儿由街道、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和民政部门的证明、供养亲属在高中以下学校学习的在校证明、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3)注意事项:
A、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B、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B5纸张。
C、《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缴费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因工伤亡,提供赔偿明细复印件一份、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被供养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生存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孤寡老人、孤儿由街道、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和民政部门的证明、供养亲属在高中以下学校学习的在校证明、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各种材料按要求上报。
D、核准工伤职工待遇前需先进行工伤职工登记。
六、办理时限:对材料不齐全的,在3日内填写《工伤职工待遇核准须补正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材料,在收到补齐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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