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核定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二、事项依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99年北京市政府政府令第3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中的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
四、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符合受理范围的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
五、办事程序:
(1)所需填写的表格:
《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明细表》(失表四)
《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失表三)
(2)所需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
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外埠城镇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3)注意事项:
A、提交材料或下载表格使用B5纸
B、表格填写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C、《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明细表》(失表四),一式二份
D、《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失表三),一式三份
E、申领期限为申领职工缴费截止日期60日之内
F、申领时间为每月5日—25日,节假日不顺延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准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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