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业务
二、事项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四、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参统单位。
五、办事程序:
(1)所需填写的表格:
《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
《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失表二)
(2)所需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的出生证明;
女职工引、流产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
《结婚证》。
(3)注意事项:
A、提交材料或下载表格使用B5纸
B、表格填写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C、《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
一式二份
D、《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失表二),
一式二份
E、办理日期为每月5日—25日,节假日不顺延。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准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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